一、业务概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停业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申请文书
《定期定额户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份……………………………………………(样本)
四、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发票领购簿(地税)》及未使用的发票。
五、办理程序(流程图)
停业:向登记管理窗口申请 → 领、填表报告书 → 将报告书与应提供的资料一并交登记管理窗口审核(补正)→ 领取《核准停业通知书》及提供的有关资料 → 税务机关巡查
复业:停业到期向登记管理窗口申请 → 领、填报告书 → 将报告书交登记管理窗口审核(补正)
六、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2. 按核准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七、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八、法律责任
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虚假停业未构成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构成偷税的,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九、其他事项
1、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少于半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纳税人的延长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4、纳税人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也未申请复业的,税务机关从核准停业终止期限之日起开始将纳税人视同已经恢复正常营业。
十、联系方式
0580-8065038 8065072 8063136